所需文件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