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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证监会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12   点击数:[ ]

为落实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全面系统整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结合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以下基本制度安排:

一是进一步分类管理,引导引进优质股东。根据股东对证券公司影响力的差异,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四类: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规定》从净资产、持续盈利能力、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股东资质优良,尤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为行业龙头。鉴于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地位重要,《规定》强化了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专业性及对证券公司持续支持能力的要求。针对近年来监管实践中遇到的特殊主体入股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规定》强化了特殊类型主体入股证券公司的准入要求。

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规定》保留并强化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中穿透核查的作法,要求拟入股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存在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监管的情况,禁止违规入股。为防止股东通过分散持股的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了关联方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实质重于形式等判断标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为防止“空手套白狼”,《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

三是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事前把关和事后追责相结合,对证券公司股权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一方面,《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拟入股股东、股权处置方在股权管理中的责任,强化了证券公司及股东内部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规定》从内部责任追究、外部责任追究两个维度,明确了相关措施和罚则,严厉打击擅自变更股权、违规控制股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申报、违规融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