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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信息提供日期:2018-06-15   点击数:[ ]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市城乡规划局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和市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规划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乡规划局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竣工规划验收通知单;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后,上技术审查会研究,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技术审查单》;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论通知单》或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一)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管线带状总图、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要求的各项指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设施建设情况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要求的各项指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收的内容:

1、 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要求的各项指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设施建设情况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验收的内容:

1、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要求的各项指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设施建设情况等。

2、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符合规划验收条件不予处罚。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符合规划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符合规划验收条件。

第十三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验收,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验收。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符合规划验收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