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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环行审〔2018〕26号

关于汾阳市光明石油有限公司储油150m3(折合容积)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提供日期:2018-06-26   点击数:[ ]

汾阳市光明石油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汾阳市光明石油有限公司储油150m3(折合容积)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汾阳市肖家庄镇潴城村东190米,占地面积6098㎡,属于新建项目,拟建地埋式汽油罐2个(单罐储存量35m3)柴油罐4个(单罐储存量40m3)、油罐防渗池、3台单枪、2台双枪潜油泵加油机等,总投资为1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3.5万元,占总投资的12.27%。从环保角度分析,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设计和要求进行建设。要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和批复意见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和批复意见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特别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油气回收系统的保养和维护以及正常使用。

2、设置封闭式生活垃圾桶,定期送汾阳市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统一处置。

3、建设5㎡的危废暂存间,并做好转运记录。

4、做好站区绿化、美化。

三、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超过五年开工建设应到我局重新审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履行有关环保手续。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该项目日常监管由演武环境监察中队负责。

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