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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信息提供日期:2018-05-31   点击数:[ ]

一、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保障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在建或已完工的违法建设。

三、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四、违法建设分为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两大类。程序性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符合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内容的违法建设。实体性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或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部分规划手续,但其建设不符合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规划手续内容的违法建设。

五、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程序性违法建设的处置,原则上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置,根据违法程度的情形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置: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能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加长、加宽在0.5米(含0.5米)以下;移位在0.5米(含0.5米)以下;建筑总高度变化在1米(含1米)以下的。

3、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轻微调整并经审查确认对城乡规划无影响的,或影响但能立即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罚款。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进度处于±0.00标高以下的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加长、加宽在0.5-1米(含1米)之间;改变建筑楼层层高,建筑总高度变化在1-3米(含3米)之间;移位在0.5-1米(含1米)之间的。

3、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风格、造型违反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审定效果存在差异,但能与周边环境协调的。

(三)较重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违法建设的。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单栋处于一层(含一层)以上的。

3、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加长、加宽在1米以上;改变建筑楼层层高,建筑总高度变化在3米(含3米)以上;移位在1米以上的。

4、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风格、造型违反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审定效果相差较大,与周边环境协调性较差的。

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经执行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乡规划实施,减少了对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等。

(四)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方式: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自行拆除的免予处罚)。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但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或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符合用地许可要求未突破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的。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加宽、加长、移位、改变建筑高度后对城乡规划有影响,但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许可要求或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3、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风格、造型违反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审定效果相差大,与周边环境不协调,但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经执行应达到下列条件:

1、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2、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3、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纠纷、影响经改正可以消除;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方式: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不符合用地许可要求突破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3、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加宽、加长、移位、改变建筑高度后突破规划条件要求,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4、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风格、造型违反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原审定效果严重不符,与周边环境严重不协调,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5、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利害关系人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纠纷的。

对以上不符合规划,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在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经执行,可暂予保留;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无偿拆除。

六、按上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措施。

七、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八、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九、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十一、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