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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8〕27号

   信息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18-06-10   点击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8年5月9日印发的《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应急处置工作。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传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体系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成立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 指 挥: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对台办、吕梁火车站、吕梁机场、武警吕梁支队等单位。

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和人员;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动态;督查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

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 指导和帮助县(市、区)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及应急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防病知识普及;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市新闻办:负责协调配合市外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组织、协调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营业性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

市农委: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工商、质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旅发委: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游团队及人员做好游客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跨地区传播;做好涉外、涉港澳人员应急救治的协调、涉外宣传工作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公众和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对台办:负责做好市内突发事件中涉台同胞的应急救治的协调联络,涉台宣传,负责与省台办海峡会的联系协调。

吕梁火车站: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吕梁机场: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本支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1.4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医学防控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监测预警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

(3)医学防控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旅发委、市对台办、市红十字会、武警吕梁支队、吕梁火车站、吕梁机场等部门或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处置资金,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工作,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

(5)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新闻办、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对台办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卫生应急知识。

(6)专家咨询组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

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必要时负责采取收集标本并对采集样品向省疾控中心送检。

2.2.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等报告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报告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机场、交通、厂( 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市、县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属地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之内上报到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指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计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信息。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它报告方式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 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应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4.2.1一级响应

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一级应急响应建议,同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指示或会同省级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确定与封锁;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4.2.2二级响应

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并按照规定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2.3三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应急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对事件影响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必要时派员赶赴事发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市级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根据本级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3.2卫生计生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布信息进行发布。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向相邻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计生部门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疗经验;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对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3.5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6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事件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终止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2抚恤与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依法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 “预防为主, 防处结合”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并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覆盖市、县、乡镇 ( 街道 ) 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防处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吕梁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要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在通讯、装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指挥调度、培训等方面不断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诊急救机构,切实完善急救网络。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汾阳医院为全市的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各县(市、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机构

吕梁市人民医院、汾阳医院要不断加强职业中毒和放射损伤救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并逐步设立专业科室,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并与省卫计委指定的全省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建立会诊、转诊机制。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全省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全省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组建原则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处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6.2.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紧急医疗救援、急性突发性传染病、突发中毒事件、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等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2.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指定购买或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应急卫生培训教材,统一安排组织师资人员培训或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等。

6.2.4演练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的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3物资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的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商发展改革和经信委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经费保障

发改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将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卫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5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统一安排。

6.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7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8宣传、教育和培训

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应急联动事宜,制定学习、培训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附则

7.1名词术语

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