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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8-01-16   点击数:[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靠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4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下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2)发生在省内跨地区,且是较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3)发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山西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挥社会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相关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协调机制。

省领导组组长由省局局长担任。

省领导组副组长由省局主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担任主任。

省领导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局办公室、计财处、法规处、宣教处、信息中心、后勤中心、省锅检院、省特检院。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省领导组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对事故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助国家、省政府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负责事故情况的信息上报、发布。

2.2.2省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和报告工作;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建立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间的协调机制;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组织事故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协助省领导组制定应急工作决策;指导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涉事单位特种设备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全省范围内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措施及相关预警信息;具体实施相关应急演练;做好省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局相关处室及单位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为:

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应急值班值守;负责向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领导上报相关事故信息,接受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联系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计财处:负责省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计划、申请和保障,确保特种设备应急响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法规处:负责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支持。

宣教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保障信息网络畅通;配合办公室,及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的后勤保障。

省锅检院、省特检院:根据省领导组的要求,派出相关专家,协助省领导组提供涉事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协助开展事故调查等。

2.2.4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的建立及职责:

省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由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较大型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由省质监局负责管理。

其职责为: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为省领导组决策提供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及技术支持,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措施;参加特种设备应急演练,提出改进意见等。

2.3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根据不同事故等级,省领导组参与或组成现场工作组。

其主要职责为: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协调或指挥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不同事故等级,比照国家、省领导组的机构及职责,成立应急响应工作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相关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措施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依法生产、依法使用、依法注册、依法检验,针对自身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要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在依法督促涉事单位限期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尽快消除隐患或问题。

3.1.1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检测单位,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政府监管、技术把关、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格局。

3.1.2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依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舆情监控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

3.1.3信息预警

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部门建立动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对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相关信息实施实时动态管理,实现省、市安全监察、检验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遇有异常情况,如过期未检验等,及早发现。

3.2 信息收集

省领导组办公室接受由社会公众、相关单位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并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

相关企业对其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施实时监测,对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的特种设备,要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部门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应急预案做好准备,需要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

3.3信息发布

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规定,视程度发布Ⅰ级预警(红色)、Ⅱ级预警(橙色)、Ⅲ预警(黄色)、Ⅳ级预警(蓝色 ):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省领导组应及时了解核查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报上一级政府和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4.2应急响应

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三级。

4.2.1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国家总局或省政府启动二级响应以上级的事件;省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启动一级响应时,省领导组按预案规定,及时派出相关人员、技术专家等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工作组,并可视情形分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等处置工作。

市级领导组配合、协助开展工作。

4.2.2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国家总局或省政府启动三级响应以上级的事件;省局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启动二级响应时,省领导组按预案规定,及时派出相关人员、技术专家等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工作组,并可视情形分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等处置工作。

同时,市领导组启动市级一级响应,省领导组可视情况,以市级响应为主,支持、帮助为辅开展工作。

4.2.3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省局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认为必要的。

启动三级响应时,以市级响应为主,省领导组按预案规定,根据市领导组的请求派出相关人员、技术专家,给予支持、帮助。

对于市级一、二级应急响应,市领导组可视情况,报当地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各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也可请上级做出响应处置,或给予支持、帮助。

4.3响应程序

(1)省局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局局长、分管局长,同时通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将事故或事件信息上报国家总局及省政府。

(2)省领导组办公室接到通知后,立即联系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了解核实事故、事件情况,组织风险研判,做好预警发布或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提出赴现场工作人选。

(3)经研判需启动应急响应时,由省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申请,呈报省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4)省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省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省局局长主持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听取关于事故、事件情况的汇报,审议现场工作人员名单,部署应急响应工作。

(5)现场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收集现场工作信息,视情况建议召开省领导组会议,及时向国家总局或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指示,同时加强值班值守,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

(6)省领导组办公室保持与现场工作组、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现场工作信息,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分析,为省领导组和现场工作组提供支持、帮助,各成员单位和现场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应急响应工作。

(7)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工作结束后,由省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应急响应终止申请,经省局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结束。

4.4先期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级别,在逐级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领导组应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领导组。省领导组按规定派出相关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下统一安排做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做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按规定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按照属地原则处置。

4.5新闻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根据省领导组的安排,省局宣教处负责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对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及事故,按其后果对事故级别界定,按规定由省、市特种设备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认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以及设备再运行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需要对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单位进行。

5.3后期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应急评估报告,报省领导组,需对应急预案修订的,及时修订。

5.4恢复与重启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应当予以报废。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省局应积极组建省级专职特种设备应急中心,配备专业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进行应急技术、方法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队伍。

特种设备应急力量还包括其他社会各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如消防、部队、其他组织等,需要时,按规定请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6.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资金准备,提倡加入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险。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计财处应按规定,安排本级的特种设备应急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及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备相应的专业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

6.4通讯联络

省局办公室负责建立与国家总局、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的应急联系机制,负责安排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省局信息网络的畅通,确保通讯、视频、网络等的正常使用。

6.5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人员应配置相应装备,做好个人防护,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领导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做好技术储备与保障。

7 演练和培训教育

7.1演练

省领导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宣传和培训

省、市、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并公布应急电话,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意识。

省局把特种设备应急内容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开展面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单位的应急培训。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制订,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般情况下,省局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7.4责任与奖惩

救援工作结束后,省领导组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