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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YSZFBWJ-2018-0613006 公开目录 汾阳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汾阳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13
名    称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印章制发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汾政办发〔2018〕46号 主 题 词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印章制发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办、中心,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单位、部门印章管理,严格印章刻制收缴程序,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定名称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新成立单位或更改名称单位刻制单位法定名称印章,应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书面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公函刻制。

因磨损等原因更换单位法定名称印章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公函刻制。

(二)除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以外的其它财务印章、业务印章等专用印章,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持单位介绍信刻制。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持单位介绍信刻制。

(三)市政府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持市政府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及书面申请,经非常设机构主任、组长等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刻制公函。

(四)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工程项目部刻制印章,需经分管副市长签字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公函刻制。

二、印章的缴销

(一)凡因单位撤销和非常设机构在工作任务完成等原因不再使用该印章的,使用单位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构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的公安机关。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二)因名称更改或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在领取新印章时,印章刻制单位将旧印章当面进行销毁。

三、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制发、管理与缴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坚持“谁制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印章刻制后,经制发机关发文启用方可使用。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定专人保管,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四)除单位法定名称印章外,不得对外行文。严禁内设股室印章办理对外行文、制发证书、行政审批、年检审验等事宜。

(五)严禁违规刻制、使用单位印章,非法刻制、使用单位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公安机关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加强印章备案管理,认真查验办理准刻手续,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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