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6月1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救援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水域污染以外的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统一领导;依法应对,预防为主;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组成。
2.1 省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成立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等分管负责人。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3)负责启动和终止省级应急响应; (4)负责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分析、研究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6)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信息发布等。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全省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2)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和指导地方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启动、结束建议并执行省指挥部应急响应相关指令; (3)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省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4)与相邻省(市)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交流与合作; (5)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6)根据省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等。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省委宣传部: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新闻报道, 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和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工作。省公安厅: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控,开辟救援通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处置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发生火灾时进行消防灭火;核查水上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情况。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事发地殡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善后事宜。省财政厅:负责保障落实省级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工作和信息提供。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援,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调派本系统的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省外事侨务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涉港澳政策指导。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景区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水上突发事件。省安监局:指导市、县安监局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参与水上搜救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山西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军区:组织所属力量,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武警山西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省指挥部设综合协调、抢险搜救、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综合保障、调查监测、新闻报道等7个应急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搜救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的搜救、空中运输、隐患消除、水路通行控制和能力恢复以及鉴定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成员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2.4.4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山西省总队职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 综合保障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气象局、山西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事故处置现场通信联络。
2.4.6 调查监测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成员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职责: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职责: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5 省专家咨询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专家咨询组是省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保险、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等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参与事发现场相关工作。
2.6 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市、县人民政府成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通报信息监测内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通报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及响应程序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危害、紧急程度、应急处置需要,省本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市、县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级应急处置需要,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
4.1.1 一级响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省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发生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 (4)出现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其他各成员单位。省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任现场总指挥。省指挥部进行事故会商研判,做出决策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及时将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信息报省人民政府。当国务院派遣有关部委或工作组到达事发地时,省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1.2 二级响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省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故; (4)出现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副总指挥带队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各方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予以支援,及时将有关情况信息报省人民政府。
4.1.3 三级响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省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出现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省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提出指导建议,根据需要协调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支持现场指挥部工作,关注掌握现场应急处置动态,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向省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4.2 先期处置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海事管理机构、水运企业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迅速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应急能力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援助。
4.3 信息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快报,再递呈文字信息,先简要报告, 后定期续报。当事件发生显著变化或取得重大进展时,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报综合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情况特别严重、紧急事项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4 信息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4.5 应急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1)按照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实施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援;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 (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援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参与抢险救援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4.7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在实施救援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4.9 应急响应结束经过专家评估后,省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消除或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派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伤亡人员的处置;外籍或港澳台伤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港澳台办负责处置,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协助。
5.2 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援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提出预案改进建议。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总结评估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提出总结评估报告。
5.3 社会救助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依托公安消防和省水利厅的专业潜水力量开展专业救援。同时设立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仓库,由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使用。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还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6.2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联系人制度,及时更新手机、办公应急电话等信息,保证部门间沟通联络畅通。
6.3 装备与资金保障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救生器材,装备和培训、演练的水上搜救应急工作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
6.4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交通、铁路、航空部门要优先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器材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上的需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5 医疗保障全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6.6 保险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7 宣传与培训、演练
6.7.1 宣传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6.7.2 培训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2次。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6.7.3 演练省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 奖励与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援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说明本预案数字表述, “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设区的市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
2.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