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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机构 汾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综合股  办理地点 鼓楼苑一区房管中心综合股办公室 
咨询电话  7332355 办理时限  20日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 负责人姓名  李世成
收费情况  无 负责人电话 7332355

 


  • 所需资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 法定依据
  • 所需文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省地住建部门及房地产主管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 受理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办理程序

    1、受理。开发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       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图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无

  • 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