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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缴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时,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六条第三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者,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