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文件
一、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副本。
二、缴费单位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5、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注销登记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三、参保单位应按照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年检时间,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