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流程图
客运办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客运办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