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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
办理机构  矿管股  办理地点  市政府东楼301室
咨询电话  7223440 办理时限  10天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 负责人姓名  巫晓东 
收费情况  无 负责人电话  7223440

 


  • 所需资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 法定依据
  • 所需文件

    1、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逐项填写,不得空格)

    3、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7、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还需提供投产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或受让人为全资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8、国有(集体)矿山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主管部门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评估结果确认书。缴纳方式为分期的,应提交价款缴纳合同书和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

    10、已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

    11、采矿权价款原则上要在转让前处置完毕。经受让人同意,转让人在申请转让时可以与受让人签订剩余价款处置方案,待领取转让批复时,并提供受让人与原价款缴纳单位重新签订的价款合同。

    12、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3、受让人的资信和资质证明材料

    14、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和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原件

    15、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经交易机构鉴证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16、经交易机构签证转让合同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文件(交易机构提供)

    17、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意见;

    1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 受理条件

    1、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投入生产满一年(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投入采矿生产满5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无重置;

    4、采矿权整体转让;

    5、非禁止开采区;

    6、不属于关闭矿山;

    7、已列入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整合主体转让;

    8、无抵押或查封事项,未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阶段的;

    9、受让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10、国有、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 办理程序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转让)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无 

  • 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