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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理机构 国土局规划股  办理地点  市政府栋楼308室
咨询电话  7223440 办理时限 20日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 负责人姓名  韩春杰
收费情况  无 负责人电话  7223440

 


  • 所需资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 法定依据
  • 所需文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4、规划部门意见;

    5、土地权属资料(与其他已批项目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无重叠);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可研报告);

    7、村、乡(镇、街道办)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8、国土、环保、林业、水利、规划、文物部门核查项目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说明;

    9、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10、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

    11、其它相关资料;

    备注:组织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省重点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国家项目踏勘论证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省级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0亩,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踏勘论证,其余项目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市级以下项目的踏勘论证由各市安排。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需要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4、国土等6个部门核查与各类保护区不重叠。


  • 办理程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 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