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服务清单 > 部门服务 > 农委系统 > 国土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办理机构  利用股 办理地点  市政府东楼
咨询电话  7223440 办理时限  20天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 负责人姓名  赵莉莉
收费情况  交易费 负责人电话  7223440

 


  • 所需资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 法定依据
  • 所需文件

    1、转让申请(转让双方的)

    2、转让协议书

    3、转让双方的资料(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

    4、原地块的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供地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

    6、城建部门的规划说明(改变用途)

    7、未竣工的商业、住宅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及未预售证明;工业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竣工的需有验收报告或房产证。

    8、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9、属于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

    10、申请转让的用地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受理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办理程序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图

    1、提交转让申请(附申请资料);

    2、行政大厅受理;

    3、勘测定界(勘界报告图);        

    4、联签表;

    5、土地评估;

    6、局会审;

    7、缴纳税费等;

    8、转让公告;

    9、房地产转让呈报

    10、准予转让通知书


  • 所需表格
  • 常见问题

      无

  • 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