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文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建设单位的俊工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投资人法人证书、建设地点证明及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民政部门根据投资人申请,在现场核查和相关材料检查后,向投资人出具筹备设立指导意见函。投资申请人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筹备设立指导意见函后,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投资人筹建申请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拟建设地点;
2、拟占地面积;
3、拟建筑面积;
4、拟投资总额;
5、拟建设床位;
6、拟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