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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请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张;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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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如举证、交纳公证费、正确使用公证书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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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3、申请人申请公证,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4、接受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公证处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及拒绝公证、撤消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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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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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虚假
2、经费紧张导致编制不足,公证人员缺乏办事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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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