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济困难: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2、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农村居民;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除工作人员之外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生活的残疾人;
5、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7、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能够证明的经济困难人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等11种情形免于经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