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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信息

(一)、基本概况

1、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1988年1月1日,前身为汾阳市土地管理局。2002年1月25日根据《中共汾阳市委、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汾发〔2002〕3号),由汾阳市土地管理局和汾阳市地质矿产资源局合并组建汾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2010年根据《中共汾阳市委、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汾发〔2010〕28号),设立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正科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地质勘查、测绘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场所位于汾阳市永和西大街9号政府大院东楼3层。我局现有干部职工共计105人,其中在编在册90人(行政人员22人,事业人员68人),乡镇土地管理员15人。

2、本单位基本职责

(一)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测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当信息服务。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基础测绘成果所有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各类用地的预审、报批,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统计、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履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土地定级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场;按照规定负责国土收益的征收工作;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全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

(十)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初审、报批、管理;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探矿权纠纷。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和申报发证及转让、出租初审;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和私开矿等非法行为,按照规定负责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保护。

(十三)依法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乡(镇)的测绘工作。负责市申报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初审报批;对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依法管理测绘任务登记;负责本市范围测绘单位申领测绘工作证的初审报批;依法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包括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计划,并对相应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按法定权限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管管理;依法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初审行政区域内需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保护本市区范围内的测量标志,负责测量标志拆迁手续的初审报批;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本辖区内测绘项目的招投标,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负责测绘行政处罚;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按法定范围组织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接收、搜集、整理,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提供使用,并按年度上报市(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所需测绘成果品种、数量、范围、用途的初审并办理领借的有关手续;组织测绘专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协助省测绘局组织初审测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测绘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初审报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摄影项目和遥感项目;监督与管理测绘专项资金;负责测绘综合统计,并按年度上报市(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接受市(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测绘工作的指导。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