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7〕30号)各项任务要求及汾阳市人民政府《汾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汾政发〔2013〕94号),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在2016年基础上上升10%;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70ug/m3以下。完成吕梁市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物排放负荷。共安排29项任务,各项任务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如下: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全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市发改局、经信局、三泉焦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负责)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市橡胶厂2017年10月底完成搬迁工作。(市轻工总会负责)
3.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各乡镇街道,市经信局、煤炭局、环保局、食药监局负责。)
4.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7年底我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对不能实行集中供热区域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和工程规划并立即组织实施,2017年10月底前至少完成12000户。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利用。(各乡镇街道,市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供热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负责。)
5.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10月底前,所有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各街道负责)
6.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监控污染源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7.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水泥、焦化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并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8.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山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省厅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9.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批发布省厅确定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及《吕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专项治理方案》(吕环办发〔2017〕65号)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见附表1)
10.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各乡镇街道、市环保局、市经信局负责)
11.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100%。(市环保局、市经信局负责)
12.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9月15日前,各部门将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市大气办,9月底前,市大气办将全市错峰生产计划报吕梁市大气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13.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9月底前,相关企业要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市政府备案。(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14.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吕梁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市公安交警大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负责)
15.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负责)
16.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市公安交警大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负责)
17.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9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发改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经信局、市工商质监局负责)
18.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7月底前,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负责)
19.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市住建局负责)
20.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负责)
21.渣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照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负责)
22.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23.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市城市执法大队负责市区)。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城市执法大队负责)
24.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市住建局负责)
25.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26.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中心负责)
27.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28.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及省级预案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按吕梁市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SO2的应急响应内容。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的应急预案要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检查,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估审核。(市环保局负责)
29.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努力对源解析实施动态更新。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实施污染组分的监测分析研究,进一步夯实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基础。(市环保局负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各相关责任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行动计划的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督查内容。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资金扶持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市政府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有限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
(三)争取上级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吕梁市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强化进度考核。各责任单位每月28日前将落实计划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对工作部署不力,失职渎职,未完成本计划任务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时准确为群众解疑释惑,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导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究,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